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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成功驳回上诉

作者:时间:2023-10-11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671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XX,男,198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北京XX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北京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XX,女,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XX福建XX执业律师。

上诉人吕XX因与被上诉人洪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2)闽0203民初2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程序进行了审理,并于2022年6月9日公开开庭,上诉人吕XX及其诉讼代理人陈XX、赵X与洪XX及其诉讼代理人纪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吕XX上诉称,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洪XX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9年11月13日向吕XX借款,自款项出借后洪XX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01月27日向吕XX支付每月利息1,000元,洪XX已通过实际支付利息的行为承认了双方的借贷关系,尔后,洪XX便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本金及利息。在吕XX多次催讨及追问借款用途情况下,洪XX才向吕XX坦白其系将7万元借款拿去投资,现因投资方无力偿还才导致无法支付吕XX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吕XX知道情况后便要求洪XX尽快偿还欠款,但洪XX居然否认欠款,并试图以“投资款”混淆事实真相,将其投资失败的亏损转嫁给吕XX。洪XX提交的转账记录仅能证明其转账行为系个人的投资行为。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吕XX已就案涉款项完成举证责任,洪XX抗辩为“投资款”却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应认定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债权人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债务人否认的应就双方非借款合同关系而系其他法律关系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仅提供转账凭证,双方之间虽未订立借款合同,但另一方当事人无相反证据进行抗辩,法院可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案例不胜枚举。请二审法院予以参照适用,以维护吕XX的合法权益。

洪XX答辩称,通过双方聊天记录可知,讼争款项是投资款并非借款,一审法院认定正确,应予以维持。

吕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洪XX返还借款本金70,000元;2.判令洪XX支付利息(以本金7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20年1月13日计至2020年8月19日为7,665元;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13日,吕XX向洪XX转账70,000元。当日,洪XX向案外人黄XX转账150,000元。洪XX分别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1月27日通过微信向吕XX各转账1,000元,其中2019年12月25日转账备注“吃”。吕XX与洪XX微信聊天记录载明:2020年10月14日,洪XX称:“要给我苹果12我也不介意就是了”;吕XX回复:“你那边的利息到现在他都可以欠我们两部12了,我这边都可以两部了,你那还不止”;洪XX回复:“利息??你是做梦吗?能给你回本就不错了,还利息?人家亏了80万,你7万,你跟别人要利息?本来做事其实也是风险共担,哪里包赚的,人家答应给本金,已经很道德了,还利息,你也是做梦没醒”;吕XX回复:“行行行,赶紧搞回来吧,再也不整了”;洪XX回复:“这个月在催”。2021年,吕XX称:“从2019年11月开始,你只给我了两个月(2000),到现在已经累计欠了20个月的利息了,总的两万了,知道吗?本金也不还,利息也不给,那么久了你让我怎么叫”;洪XX回复:“你真的会算,利息?那按你这么算,他欠我五十万利息?电话也给你了,你完全可以跟我一起给他施压,给他打电话,人你也见过,你怎么不打”;吕XX回复:“利息这样算不对?不然怎么算,你当时是怎么给我承诺的?”洪XX称:“赚钱有风险,你投资稳赚不赔搞包吃的?他钱都被公司跑了你还想着利息?我出的都比你翻一倍,我怎么办?我还要还贷款。一直都在催,这两天也会打电话”;吕XX称:“我借给你七万,你拿去做什么我不知道,我也没义务知道,我只知道你当时说拿给你七万你每个月给我1000利息,你现在没办法还我七万,不然你就给我利息”;洪XX回复:“你的钱你自己搞不清楚,不是你的事情?有点搞笑,你现在是甩锅很清楚,那你怎么不记得当时不是说七万送我的”。…吕XX与洪XX通话录音内容显示,吕XX:“人家欠你几十万,你欠我7万,你好受吗?我找你要钱要了两年”…吕XX:“那你干吗不找他给你签个欠条还是什么的”;洪XX:“加我20万,他总共被跑100万,80万是他自己的,20万是我们的”…吕XX:“那你给他9万的时候,他利息给了你多少?我只知道你1,000元给了我两次”;洪XX:“差不多8月份开始的,你是11月进来的,我就给你搞了两个月”;吕XX:“你当时要是跟我说这笔钱是要拿到他那边去弄,我可能会跟你说让你叫他直接来跟我联系我直接给他”;洪XX:“你又没他微信”;吕XX:“是啊,我又没他微信又不认识他,这很郁闷,现在我找你要,我怎么找你要”…吕XX:“我妈跟我说你有本事借他没本事要回来,不然让他给你签个欠条,你看怎么弄”;洪XX:“改天一起把黄XX约出来让他签”;吕XX:“两年你一直说约,我都没看到你约出来过”…吕XX:“那你原来给我讲说给我1050,你为什么只给我1,000元”;洪XX:“利率每个月都在变的,不是每个月固定是多少的”;吕XX:“因为我只收到两个月,每个月都是1,000元”;洪XX:“我的意思是我当时并不是差多少要你凑,我就是想着我这边有个好事情想说叫你一起,你说是不是吃力不讨好”;吕XX:“你给我的信息就是你要凑20万去弄一单,所以你找我借这7万元,反正你就一个月给我1,050元”;洪XX:“不需要好吗?隔了那么多年你也不要马后炮,你当时心里怎么想的,我都没有要凑20万,我怎么可能跟你表达我要凑20万”…吕XX:“那我妈这两个提议你怎么想?要不你也给我补个借条?还是你觉得他把20万还给你,你才把7万元还给我?是这样吗”;洪XX:“对啊,或者是猫猫钱还我了,我这边宽裕我可以先给你。”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案涉款项发生时双方系恋人关系。以上事实,有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转账电子支付凭证、微信聊天记录以及一审法院依法制作的法庭笔录等证据为证,足以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需具备两个构成要件,一是表明双方当事人存在借贷合意的借条等债权凭证,二是出借人向借款人实际交付了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吕XX提供其向洪XX转账7万元的凭证,主张其与洪XX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洪XX抗辩案涉款项系吕XX委托其向案外人支付的投资款。一审法院分析认为,案涉款项发生时双方系恋人关系。从双方微信聊天内容来看,2020年吕XX向洪XX谈到案涉款项“利息”,洪XX表示“做事其实也是风险共担,哪里包赚的”,吕XX并未对此提出异议;2021年吕XX称“到现在已经累计欠了20个月的利息了”,洪XX回复“赚钱有风险,你投资稳赚不赔搞包吃的”;在吕XX称“我借给你七万”时,洪XX亦是对款项性质提出异议。从双方通话录音来看,虽吕XX谈到“你欠我7万”,但之后的对话内容中,吕XX谈到“让他给你签个欠条”,洪XX回复的是“改天一起把黄XX约出来让他签”,同时对案涉款项的发生亦是表述“我这边有个好事情想说叫你一起”;在吕XX向洪XX表述解决方案时,提出“要不你也给我补个借条”以及“他把20万还给你,你才把7万元还给我”;洪XX回复的是“我这边宽裕我可以先给你”,并非表述为“先还你”。从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通话录音整体内容来看,洪XX对案涉款项性质始终作出的是“投资”的意思表示,在洪XX不知晓对话内容被吕XX录音的情况下,洪XX所作的陈述更具有真实性。综上,吕XX未就借贷关系的成立进一步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吕XX基于民间借贷纠纷提起本案诉讼,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就本案款项形成借贷合意且成立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现吕XX主张洪XX向其偿还借款70,000元并支付利息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吕XX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085元,减半收取1,043元,由吕XX负担。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

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案涉款项系投资款还是借款的认定。围绕一审查明的事实分析如下:首先,案涉款项发生时双方当事人系恋人关系,属于亲密关系,故存在洪XX事前告知吕XX款项用途的可能性;其次,在双方当事人就案涉款项沟通时洪XX也多次提到“风险”“投资”等字眼;而当吕XX提出系“借款”时,洪XX也当即表示异议。故结合上述事实可知,虽双方当事人对于案涉款项的性质存在不同的认识,但洪XX主张吕XX事先明知款项用途,更接近客观事实。吕XX主张案涉款项系借款,仅提供付款凭证,未提交双方借贷合意的证据,其举证不足以证明双方系借贷关系。一审结合事实认定案涉款项并非借款,合乎情理。

综上,吕XX的上诉,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3元,由吕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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