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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的刑事案件

作者:时间:2024-09-05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156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由:电信网络诈骗

案例号:(2024)川0108刑初136

原告代理律师:四川升科律师事务所  吕奇律师

案件经过:

 本案是一起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的刑事案件,由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张三、李四等人被指控在2022年3月至9月期间,通过冒充境外女性与对方建立恋爱关系,骗取信任后以投资为名实施诈骗。该团伙利用网络通信软件发送大量诈骗信息,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查获,并在现场搜查出作案手机和电脑。

张三等人因涉嫌诈骗罪被取保候审,后经法院决定逮捕。在审理过程中,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张三等人及其辩护人吕奇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未能核实诈骗数额,认定为诈骗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张三等人作出以下判决:

1张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2李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律师办案心得:

作为本案被告人张三的代理律师,吕奇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深刻体会到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复杂性。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律师需要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和扎实的法律知识,以确保能够准确分析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本案中,吕奇律师积极为张三辩护,提出张三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同时,吕奇律师还指出张三自用的手机未用于实施犯罪,不应作为犯罪工具予以没收。通过本案,吕奇律师认识到,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辩护工作不仅需要关注法律条文的适用,还要关注被告人的实际情况和悔罪表现,以及如何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本案也提醒了公众对网络诈骗的警惕性,以及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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