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理当事人)和被告系朋友关系,2003年5月15日,被告因其修理厂进货,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原告从事运输行业,便将收取的运费19500.00元现金借给原告,因双方关系良好,原告没有要求被告打条子,但被告为了让原告放心,坚持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名为欠条实为借条),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时间,后原告于2022年清理物品发现上述条据,便联系被告还款,但被告认为条据确实是由其出具,但不认可借款事,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原告一纸诉讼将被告告上法庭。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借款不是事实,拒绝还款。经过律师多次努力,最终为当事人要回借款。
从上诉案件详情可以看出,原告的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时间,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明确约定时间的,债权人的权利以第一次主张权利的次日起计算。因此即使已经过了20 多年,当事人仍有追偿债务的权利。
在同样类型的民间借贷案中,借条是借款双方法律关系最直接的载体。债权人应当在出借钱财时,确认双方借款双方权利,并在约定还款时间到期后,及时提醒还款并保留催款记录。可以有助于后续要回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