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何某、王某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穹,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邱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何某、王某与被申请人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川0108民初13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3年7月14日作出(2022)川0108民申22号民事裁定,由本院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9月26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再审申请人何某及何某和王 文秀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穹,被申请人邱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再审申请人何某、王某向本院提出再审请求:1.请求撤销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8民初1341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2.一审诉讼费、公告费、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 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原告捏造事实,谎称原审被告与原审原告是民间借贷关系,恶意诉讼,以此达成其非法获利的目的。原审被告与原审原告之间并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两人之间银行 转账记录均起因于原审被告何某给原审原告邱某做流水,以便满足邱某银行贷款的放款条件,实现其获得贷款的目的。王某的银行账户实际上由何某在操控,而其本人并没有参与到于邱 良的经济往来之中,民间借贷不可能在短短三个月的时间内发生 如此大量的资金流动。王某与邱某之间几乎不认识,两人年龄 相差极大,但邱某却谎称两人是同学,漏洞百出。邱某提供的银 行流水不全,断章取义,如民间借贷关系属实,邱某反倒欠王某、何某6.84559万元。邱某除银行流水外并没有借条,且故意提供当事人已停用的手机号,意图让王某、何某无法接收法院传票,被缺席审判,法院未穷尽送达方式即作出公告。
本院查明:
经再审,本院认定如下事实:邱某以王某、何某未向其归还借款为由,诉请要求王某、何某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 息。邱某向本院提交的邱某名下尾号2796的广发银行账户流水、 邱某名下尾号5510的中信银行账户流水,王某、何某向本院提交的王某名下尾号8851的招商银行账户流水、何某名下尾号0508的招商银行账户流水、何某名下尾号7243的交通银行账户流水、何某名下尾号6743的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账户流水,显示邱某与王某、何某存在多笔资金转入转出。其中,王某名下尾号8851的招商银行账户流水显示邱某于2014年7月4日向王某转款200000元备注为借款、邱某于2015年1月7日向王某转款250000元备注为借款;何某名下尾号0508的招商银行账户流水显示邱某于2013年9月27日向何某转款100000元备注为借款、邱某于2014年12月8日向何某转款538769元、71231元(备注借款),此外,邱某向王某、何柳衍的转款均未备注借款。邱某主张除上述备注为借款的款项以外,其于2014年11月12日向曾颖巧的600000元转款、其向王某及何某单笔转款金额超过350000元的款项以及部分金额为350000元以下的款项均系其向王某和何某共同出借的款项。同时,庭审中,邱某与何某均认可双方系名为“金朝阳” 的金融课程培训班同学,二人作为该金融培训班小组成员存在大量互刷银行流水的行为,邱某还主张王某作为何某的家庭成员,也一起作为培训班小组成员参与了培训课程及互刷流水行为,小组成员间刷流水单笔金额不超过350000元。庭审中,邱某还向本院提交了QQ 邮箱截图及借贷情况表, 拟证明邱某与何某、王某存在借贷合意,但邱某对该表上载明的300000元的借款金额并不认可。庭审中,邱某称何某曾向其出具了借条,但其当庭未能出示。同时,邱某称其与何某口头约定月息3%,每月归还本金,其并未与王某就借款期限及利息等进行过约定或协商。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银行流水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邱某以王某、何某未向其归还借款 为由,要求王某、何某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首先,根 据邱某的当庭陈述,邱某称其与何某、王某均系在一个名为 “金朝阳”的金融培训班认识,并作为培训班小组成员存在互相 大量刷流水的行为,而邱某所提交的其与王某、何某的银行 流水往来中仅有极个别备注了“借款”,其主张为出借款项的转账 中大部分则均未进行备注,且双方并未签订借条,上述情况明显 不符合常理;其次,邱某主张350000元以下的转款部分为借款、 部分为互刷流水,以及其向曾颖巧的600000元转款系其向何柳 衍、王某的借款,上述主张均没有证据予以支撑,本院不予支 持;再次,从邱某的当庭陈述以及现有证据来看,邱某称其从未 与王某就借款期限、利息等进行过协商,其仅与何某口头就 借款期限、借款利息进行了约定,邱某所提交的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邱某与何某、王某就借款期限、借款利息进行了约定。最后,邱某称2015年4月8日起何某、王某即未再向其归 还过任何款项,而邱某直至2020年才起诉归还借款,亦有悖常 理。综上所述,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邱某与王某、何某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另外,根据邱某所举示的借贷情况表,即使该表可以表明何某与邱某之间存在300000元借款的借贷合意,本案 中结合何某和王某所提交的银行流水,在没有证据证明双方 约定了借款利息的情况下,何某、王某向邱某的转款金额也早已覆盖该300000元款项。综上,邱某要求王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 、撤销本院(2021)川0108民初13415号民事判决;
二、 驳回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