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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昊穹律师代理的合同纠纷案胜诉。原告追回租金、违约金以及律师费。

作者:时间:2023-12-14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169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穹,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餐饮公司

审理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某餐饮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鹏飞、李昊穹,被告某餐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 讼。庭审后,本院根据本案情况,给予当事人庭外和解期,但在和解期间内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和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某公司与某餐饮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某餐饮公司立即腾退其承租的位于成都市某房屋3.判令某餐饮公司支付自2020101日至案涉租赁房屋实际腾退之日的租金及房屋占有使用费(租金及房屋占 有使用费暂计至2023330日为735781.63元,此后的房 屋占有使用费按照每月29519.44元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腾退之日 止);4.判令某餐饮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735781.63 元为基数,自2022101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 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5.判令某餐饮公司支付因本案产生 的律师费51504.71元;6.判令某餐饮公司支付因本案产生 的保全保险费2000元;7.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某餐饮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1224日,某公司与某餐饮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某公司将其位于 成都市某房屋出租给某餐饮公司,合同租期从2018101日起至2023930日止, 租金按每6个月为一期支付,租金从第三年开始每年以5%为基础递增。前两年(2018101日至2020930)租金为每期153000元;第三年(2020101日至2021930)每期租金为160650元;第四年(2021101日至2022930)每期租金为168682 .5元;第五年(2022101日至2023930)每期租金为177116 .63 元。租赁期首期租金应在20181030日前支付,其余当期租 期须在当期租赁期间开始之日前15日以内支付。合同另约定,若某餐饮公司逾期不支付租金,应以拖欠金额为基数,按日缴纳百分之五的违约金,若拖欠租金或水、电、气、通讯等或其他 合同约定下的费用超过7日,除如数补交租金、费用及违约金外, 某公司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没收全部保证金。自2020101日起某餐饮公司屡次拖欠租金,某餐饮公司尚欠租金 735781.63元。某餐饮公司拖欠租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按 《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应按日利率百分之五标准对每期拖欠的租 金计收违约金,鉴于《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约定较高,某公司愿主动降低违约金标准,以尚欠所有租金735781.63元为基数, 按年利率24%为标准,自最新的一次逾期缴纳租金的日期即20221 0 1日起计算至所有租金付清之日止。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81224日,某公司(甲方、出租方)与某餐饮公司(乙方、承租方)签订了 《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红 星路四段53号三楼附3号租赁房屋。租金按每6个月为一期支付, 前两年(2018101日至2020930)租金为每期 153000元;第三年(2020101日至2021930) 每期租金为160650元;第四年(2021101 日至2022 930)每期租金为168682.5元;第五年(202210 1日至2023930)每期租金为177116 .63元。租期 为5年,从2018101日始至2023930日止。当期租金须在当期租赁时间开始之日前15日以内支付。于201810 1日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76500元的押金,以保证本合同的 履行。该押金自甲乙双方结束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乙方结清全部款 项并按要求移交租赁房租,不存在任何法律争议且甲乙已依本合 同或法律规定扣除得扣除之部分后,14日内一并由甲方无息退还 给乙方。乙方不得要求以押金抵付租金及其他费用。由于乙方的 违约或不慎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财产及人员的损失,乙方负有 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甲方因此遭讼或其他对抗行为 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查费用、赔偿费用以及其他甲 方所受之所有直接和间接的损失。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视为乙方 违约,乙方除了偿还所欠租金和其他费用外,还应以所拖欠金额 为基数,按日缴纳百分之五的违约金。若乙方拖欠租金达到或超过7日,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没收押金;乙方应于合同终止后5日内搬清自用物品、设备并交还所承租的房屋。20221024日,某公司与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 事务所签署《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某公司与某餐饮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对律师费进行约定。某公司因某餐饮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两 案(另一案案号为:(2022)0104民初23332)合并向北京 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转账61520元。某公司明确本案 律师费为51504.71元,(2022)0104民初23332号案律师费为10015元。某公司就本案对某餐饮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华安财产 保险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保担保函》,为某公司申 请财产保全进行担保。某公司因某餐饮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两案(另 一案案号为: (2022)0104民初23332)合并华安 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转账3000元。某公司明确本案 保全保险费为2000元,(2022)0104民初23332号案保全保险费为1000元。庭审中,某餐饮公司认可自2020101日至2022 930日尚欠租金558665元,并认可2022930日以 后计算标准为29519.44/月。某公司认可某餐饮公司支付了房租押金76500元。以上事实有某餐饮公司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发票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 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 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 中,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时间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而本案 合同的履行持续发生至民法典施行后,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是某公司和某餐饮公司双方当事人  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在 履行合同过程中,某公司已按约向某餐饮公司履行了交付 租赁物的义务,某餐饮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给付租金。 但某餐饮公司自202010月至今屡次拖欠租金,其行为显  属违约。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某餐饮公司拖欠租 金达7天或以上,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某餐饮公司 腾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关 于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  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之规定,案涉《房屋租赁合同》应以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某餐饮公司之日即20221128日作为解除之日。关于租金及房屋占用费、逾期付款违约金。关于租金,基于前述认定,案涉《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221128日解除,但某餐饮公司目前仍占有使用案涉房屋而未腾退交还给某公司,故某餐饮公司除支付租赁期限内的租金外,还应参照 《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合同解除次日至实际腾退 之日的房屋占有费。截止至20221128日尚欠的租金为 615735 .92元即(558665+29519 .44+29519 .44/÷30×28),某餐饮公司予以确认,本院予以支持。关 于房屋占用费,从20221129日至实际腾退之日止,按 29519.44/月标准计算,某餐饮公司予以认可认,本院予 以支持。关于逾期违约金,某公司要求某餐饮公司按年利 率24%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明显过高。违约金兼具惩罚 性与补偿性,本院综合考虑某餐饮公司违约情况、某公司 的实际损失、合同中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及履行情况,根据公 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确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为以欠付租金 为基数,从2022101日按照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对于某公司多主张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保证金76500元,某餐饮公司认为保证金76500 元应当予以抵扣租金。虽然本院已支持了某公司关于某餐饮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主张,但因本案由于某餐饮公司的 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约定的租赁期限不能 完全实现。某公司收回涉案商铺后,需要对租赁物进行复原以及待租。本院综合考虑某餐饮公司拖欠租金的违约程度、某公司需要对租赁物进行复原和寻找新的承租人并重新给予免租期,本院酌情确认将某餐饮公司交纳的物业保证金中的 29519.44元即1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以赔偿某公司的损失, 保证金余额46980.56元用以抵扣其余应由某餐饮公司支付的 租金等费用。截止至20221128日尚欠的租金为615735.92 元与保证金余额46980.56元品迭后,某餐饮公司还应向某公司支付租金568755.36元。关于律师费及保全保险费,因《房屋租赁合同》对律师费、 的负担进行约定且某公司提交了支付律师费51504.71元的证 据,故本院予以支持。保全担保费系案件发生的非必要支出,且未有合同约定,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餐饮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21128日解除;

        二、被告某餐饮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公司腾退位于成都市某房屋

        三、被告某餐饮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公司支付租金 568755 . 36元及房屋占用费(20221129日至实际腾退之日止,按29519.44/月标准计算);

        四 、被告某餐饮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为:自202210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568755.3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

        五 、被告某餐饮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公司支付律师费51504 . 7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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