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北京XX律师。
被告:某地产公司
审理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地产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 年8 月23 日立案后,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公司的委托 诉讼代理人李XX、贺X到庭参加诉讼,某地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地产公司给付佣金227950.48 元;2.判令某地产公司支付自 2023 年 7 月 7 日至 2023 年 8 月 14 日的资金占用利息 876.66 元(自 2023 年 8 月 15 日至佣金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为以尚欠佣金为基 数按 LPR 计算至佣金付清之日止);3.某地产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 元;4.判令某地产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1000 元;5.本案诉 讼费、保全费由某地产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 年 6 月 15 日,某公司与某地产公司签订《现佣合同书》,约定谦晟 公司(甲方)委托某公司(乙方)分销房产,合作期限为 2022 年6 月15 日至2022 年12 月31 日。2022 年10 月31 日,某公司按照《现佣合同书》约定带领客户杨某、张X夫妇至项目所在售楼处指引他们购买房屋。此后,杨某、张X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总价款XXX 元,故本笔佣金为XXX×4%=227950.48 元。后某公司向某地产公司发送结算单和发票,某地产公司予以签收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某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起诉来院。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2 年 6 月 15 日, 某公司(乙方)与 某地产公司(甲方)签订《现佣合同书》及《项目授权分销协 议》,主要约定:为推进甲方旗下多个包销、分销项目的销 售,打造成都地产营销新模式, 甲方委托乙方为项目非独家 分销商,乙方保证合同期内积极参与平台上发布的全部直购项目,在内部积极推广、发动转介;合作期限为 2022 年 9 月 1 日至 2022 年 10 月 31 日,项目为首创禧瑞光华; 乙方 须提前 30 分钟将客户信息(姓名、 电话前三后四)报备该 甲方,客户到访后保护期限为 90 天;佣金按照自然月计算, 商墅认购佣金 3%, 甲方确认属于乙方推荐客户,且客户已 完成草签合同认购按本标准计提佣金;按揭客户完成甲方草 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资料审核通过,全款客户完成甲方 草签商品房买卖合同,资料齐全。 甲方收到发票后 7 个工作 日内结算全佣; 甲方指派姜XX作为本次合作的总对接人, 全权负责与乙方对接相关工作等约定内容;合同履行过程 中,所有条款双方均应严格遵照执行,否则违约方应赔偿因 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合同签订后,某公司工作人员带领案涉客户杨X、张 岚前往首创禧瑞光华楼盘查看房屋,后某公司的贺X与姜XX通过微信对未付佣金账单进行确认,该账单截图显示:2022/11/15杨X、张岚12-3-3014%227950.48 元2023 年 6 月 25 日,某公司向某地产公司开具了价税金 额合计为 227950.48 元的增值税发票,并按照李XX提供的 地址向某地产公司寄送该发票。某地产公司于 2023 年6 月27 日签收该快递。2023 年7 月24 日,某公司与北京XX 律师事务所签订《诉讼/仲裁案件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一审 律师代理费 4000 元。2023 年 7 月 26 日,北京万商天勤(成 都)律师事务所向某公司开具4000 元代理费发票,同日,某公司向北京XX转账 4000 元。2023年8月18日,江苏XX公司向
某公司开具 1000元保全担保费发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涉《现佣合同书》《项目授权分销协议》系某公司与某地产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 力,姜XX作为某地产公司就该项目的负责人,其在微信群中 与某公司进行对账的行为,对某地产公司具有拘束力。 朗骏XX举示了微信聊天记录、发票、认购书相互佐证,对其与 某地产公司合作流程进行了合理陈述,在某地产公司未到庭,视 为放弃质证的情况下,本院对某公司的陈述以及证据予以 采信。案涉客户已认购房屋,案涉佣金结算条件已成就,XX公司应当按约支付佣金。佣金比例为 4%,某地产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佣金 227950.48 元(XXX 元×4%)。关于资金占用利息,合同约定某地产公司在收到发票后7 个工作日内结算全佣,某地产公司未按约支付已构成违约,故 某公司主张X地产公司支付以227950.48 元为基数, 自2023年7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一、某地产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某公司支付佣金227950.48 元,并支付以227950.48 元为基数, 自2023年7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二、某地产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某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 元;
三、某地产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某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