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用人单位招用超龄临时工,后该临时工在工作中受伤,为索要因工致伤有关费用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裁决用人单位向该超龄临时工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后用人单位不服该裁决,就此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要求对赔偿项目进行调整。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别程序审理,原仲裁裁决被部分撤销,用人单位无需向超龄临时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用人单位降低赔偿金额五万余元。
【裁判要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发[2018]2号)第十六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终止。劳动者所受伤害如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者要求用工单位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的,应予支持,但不包括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本案中被申请人受伤时已经年满54周岁,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仲裁委裁决支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属适用法律错误。
【律师观点】
在当前的用工环境中,尤其是建筑工程项目中,因工程工期难以确定、用工难、工人流动性大等多方面原因所致,超龄用工或临时用工的情形仍普遍存在,用人单位虽然未正式与该类人员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但基于保护弱者权益、规范企业用工的社会背景和思想指导下,一旦出现事故,劳动仲裁多倾向于以事实劳动关系成立或用工主体责任成立,要求用人单位对该超龄用工或临时用工,比照工伤项目进行赔偿。用人单位在经营管理中,除了对用工的选择需要谨慎,还应当注意管理,加强安全培训,购买相应保险以规避和分担用工可能出现的赔偿风险。
若仍无法避免事故发生,在此之后应尽快咨询专业人员的意见,就赔偿项目、赔偿金额、保险理赔等事宜进行综合妥善的处理,以最大限度保护公司的利益,也能够维护伤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