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
郑某2022年3月份进入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正式工作,职务为运货司机。2023年5月15日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辞退郑某,告知郑某无需再来上班了,郑某欲争取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某汽车租赁公司态度恶劣,拒绝支付郑某请求的一个月经济补偿金。
郑某经过多次与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交涉皆未能取得经济补偿金,认为自己的权益受损,于2023年来到律师事务所委托李毅名律师办理其劳动纠纷的案件。李律师在收到委托后迅速的了解案情,并收集与案情相关证据,根据多年办案经验与相关法律法规为郑某书写仲裁申请书,并整理好材料将案件诉至仲裁委员会。
经过审理,2023年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向郑某支付各项款项共计七万五千元以上。后某汽车租赁公司不服裁决上诉后一审法院维持原判,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再审被驳回,李毅名律师成功为郑某争取七万余元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