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2021年5月某日,陈某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广州番禺天骄时代城的某号物业(以下简称“某号物业”),租赁期限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2041年6月30日止,租赁款总计310000元。陈某按照合同约定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总租赁款310000元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迟迟不按照合同约定,并以“因疫情原因导致工程进度推迟,导致“某号物业”收楼时间推迟至2021年12月31日前正式交付给陈某使用”为借口拒绝将“某号物业”交付给陈某使用。
陈某多次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协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仍以各种不正当理由拒绝交付“某号物业”与陈某使用,陈某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来到律师事务所委托李毅名律师办理其租赁合同的解除案件。李律师在收到委托后迅速的了解案情,并收集与案情相关证据,查阅大量相关法律法规为陈某书写起诉状,并整理好诉讼材料将案件诉至番禺区人民法院。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解除陈某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支持陈某要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310000元的租赁款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