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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XX公司、湖南XX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时间:2022-05-23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149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终158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268号华天新城XX。

法定代表人:肖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X,北京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街道马王堆陶瓷建筑新城XX。

法定代表人:李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为真,湖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X,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原审第三人:郭XX,男,196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上诉人湖南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XX公司、杨XX、原审第三人郭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21)湘0111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XX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南XX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XX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6元,减半收取668元,由上诉人湖南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应江

审判员  罗XX

审判员  常晓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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