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是某实验小学一年级学生,2023年9月6日上午,原告课间在走廊行走时,其同班同学刘某用手撑住墙面阻拦朱某通行,朱某再次向前行走,被同校同年级的赵某用脚及刘某用手弄倒在地,导致原告摔伤。朱某家人在接到受伤情况后将朱某送到了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经医生诊断朱某左侧肱骨骨折,左侧上肢关节损伤,左侧上肢神经损伤;后期徐定期复查,医生建议修养两年观察。但某中心小学作为学校一方,应当其教育、管理的职责,由于学校未尽到相应的义务造成原告受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事情发生之后,朱某家长多次找到学校及赵某、刘某的家长协商。但均未得到合理方案和回复,学校及赵某、刘某的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推诿,拒不承担责任,后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先以学校为首要被告,后再审理过程中,追加了学校参保地的保险公司作为本案第二被告、赵某、刘某的法定代理人(即家长)作为本案的被告一起参与诉讼,作为承担责任的主体。后法院判令:1、保险公司向朱某赔偿损失103209.56元;2、赵某的法定代理人向朱某赔偿损失5733.85元;3、刘某的法定代理人向朱某赔偿5733.85元。本案系典型的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侵权导致人身受到损害的情形,在该类案件中,侵权人的法定代理人在案件中并非主要责任承担的主体,学校才是本案中侵权责任,而如果学生入学之后缴纳保险的,学校承保的保险公司也可纳入本案主要责任承担的主体,一起承担赔偿责任。
很多家长在案件发生之后,考虑到孩子还要在学校上学的问题,会放弃追究学校的责任,把侵权人的家长作为本案追责的主体,但实质上,往往学校连协调双方家长坐到一块面谈协商解决问题的态度和作为都没有,但是发生在孩子身上的伤害是不可逆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