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况】
2022年夏季某日凌晨,犯罪嫌疑人赵某伙同黄某某驾驶SUV汽车至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某中国石化加油站门口人行道的树荫下,趁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500元。期间,黄某某负责搬运摩托车,赵某先在一旁帮忙望风,后协助黄某某将摩托车搬到SUV汽车上,后案发,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辩护过程与辩护要点】
赵某的家属在赵某被侦查机关刑事拘留之后,慕名找到上海靖予霖(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黄菊珍律师,期委托黄菊珍律师为赵某辩护,并帮助赵某争取取保候审,为其提供法律帮助。黄菊珍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及时向侦查机关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及委托手续,并积极多次与承办民警进行沟通,在黄菊珍律师的努力下,赵某在侦查阶段成功取保。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黄菊珍律师第一时间向承办检察官沟通并当面递交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其中指出赵某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专业意见,同时,对赵某进行专业的心理辅导与法律辅导。经过黄菊珍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与磋商,功夫不负有心人,承办检察官最终采纳黄菊珍律师的辩护意见,决定对赵某不起诉。本案主要的辩护要点如下:
1、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本案中,赵某仅仅为黄某某提供物理的帮助作用,即帮助黄某某将路边的摩托抬进轿车后座,不存在盗窃的正犯行为,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从犯意提起看。根据赵某的供述,黄某某提出犯意,赵某仅仅只是基于黄某系朋友关系,所以在黄某某让赵某帮助其抬一下摩托时赵某帮忙抬了一下,赵某至多仅为黄某某提供便利,即提供辅助行为,故应当认定赵某为从犯。
从获利看。根据赵某及黄某某的供述,赵某并不知情涉案摩托的去向,二人到广州之后便分道扬镳,赵某并未获利,无违法所得。
从犯罪全过程看。黄某某提出盗窃犯罪意图,并唆使赵某下车帮助其一起抬涉案摩托至轿车后座,涉案摩托最终处于黄某某的控制之下。故黄某某支配控制整个犯罪过程。
2、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赵某归案后,第一份笔录即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事实,并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讯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坦白,可以对赵某从轻处罚。
3、赵某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被害人9288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赵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好。赵某积极退赔被害人9288元,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4、赵某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劣迹。
赵某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因文化程度不高,法治意识淡薄,误入歧途,其对自身的行为表示非常后悔,也恳请贵院对赵某酌情从轻处理。
【办案效果】
赵某被侦查机关刑事拘留之后,黄菊珍律师及时向侦查机关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并多次与承办民警积极沟通赵某取保事宜,成功为赵某争取取保候审。黄菊珍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递交专业的辩护意见,承办检察官最终采纳黄菊珍律师的辩护意见,决定对赵某不起诉。至此,黄菊珍律师为赵某争取不起诉的最佳辩护效果,不起诉意味着赵某某没有案底,可以重新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