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一起股东出资纠纷,原告某市A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告张三、李四、孙七、赵五、周八、吴九、郑十等七人之间的诉讼。A公司曾与某B沙石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碎石购销合同》,后因合同争议诉诸法院。某某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及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作出判决,要求B公司退还A公司货款及相应利息。然而,B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A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B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A公司遂将B公司的七位股东列为被告,要求他们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某省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作出(2022)闽 ***** 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张三、李四、孙七、赵五、周八、吴九、郑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2018)闽 **** 民初 **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某B沙石有限责任公司对A公司的债务(利息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7月9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8年11月6日起算)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被告张三、李四、孙七、赵五、周八、吴九、郑十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深刻体会到股东出资责任的重要性。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其出资是公司运营的基础,也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重要保障。当公司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股东应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对公司债权人权益的保护。
同时,本案也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对方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避免发生类似纠纷。对于公司而言,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股东出资到位,维护公司信誉和债权人权益。
对于股东而言,应充分认识到出资责任的重要性,确保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同时,股东之间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共同维护公司的稳定和发展。
对于公司而言,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公司财务状况的透明度和真实性。在经营过程中,应充分评估风险,避免发生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况。
对于债权人而言,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对方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密切关注对方的动态,及时采取法律措施保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