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胥XX与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江浦街道办事处拆迁行政强制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作者:时间:2022-07-11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588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江浦街道办为涉案房屋所在搬迁项目的实施单位,其亦认可委托相关单位拆除涉案房屋,胥XX提交的证据已经足够证明实施拆除行为的主体可能是江浦街道办,江浦街道办则未能举证证明涉案房屋并非由其决定拆除。因此,本院认定2018年9月6日拆除涉案房屋的实施主体系江浦街道办。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88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