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原审原告):A某某,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22xxxxxxxxxxxx。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B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XXXXXXXXXX。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滔,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背景:
A某某因与深圳市B医院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A某某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为医疗费1197.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700元、营养费1500元、误工费118161.66元、护理费33773.49元、交通费152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辅助器具费120元、鉴定费1956元,共计222619.12元;并要求一审、二审诉讼费由B医院承担。
一审判决结果:
B医院须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A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3602.12元;驳回A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289元,由A某某负担2147元,由B医院负担142元。
二审审理查明:
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涉案鉴定意见载明B医院在对A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早期诊治过程中受伤部位的记载有遗漏,检查、诊断、治疗措施不全面,病历书写存在瑕疵的过错,医方的过错与A某某的不良治疗后果存在轻微因果关系,责任参与度为1% - 20%。A某某的误工期9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30日。
二审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13元,由A某某负担,因其申请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法院已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A某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