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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A某某上诉被驳回,原审判决维持》

作者:时间:2024-07-25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208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 上诉人(原审原告)A某某,男,19xxx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22xxxxxxxxxxxx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B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XXXXXXXXXX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滔,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背景
A某某因与深圳市B医院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A某某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为医疗费1197.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700元、营养费1500元、误工费118161.66元、护理费33773.49元、交通费152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辅助器具费120元、鉴定费1956元,共计222619.12元;并要求一审、二审诉讼费由B医院承担。

 

一审判决结果
B医院须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A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3602.12元;驳回A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289元,由A某某负担2147元,由B医院负担142元。

 

二审审理查明
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涉案鉴定意见载明B医院在对A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早期诊治过程中受伤部位的记载有遗漏,检查、诊断、治疗措施不全面,病历书写存在瑕疵的过错,医方的过错与A某某的不良治疗后果存在轻微因果关系,责任参与度为1% - 20%。A某某的误工期9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30日。

 

二审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13元,由A某某负担,因其申请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法院已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A某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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