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具有十分典型的意义。在实践中,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一旦公司名下无资产,申请执行人的执行将十分困难。即使拿到胜诉判决,也无法收回自己的款项。
在本案中,我方当事人2016年即取得胜诉裁决,但几经执行仍未全部受偿,未执行回款项400余万,在委托我后,恰逢九民会议纪要明确了执行阶段追加被执行人公司股东,因此,我们立即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最终获得胜诉生效判决,成功追加公司股东作为被执行人,也成功执行回款项,保障了执行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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