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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X诉被告湖南某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时间:2024-05-22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501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欧XX,女,1980年1 月20日出生,汉族,住 湖南省宁乡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湖南XX律师。

被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 宁乡XX玉潭街道塘湾社区二环南路与新康西XX(格林 春天)27、28栋106。

法定代表人:张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欧XX诉被告湖南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及被告两位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及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次开庭原 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退 还原告房屋公共部分装修费用49766.82元;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房屋合同约定装修费用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实际装修费用以鉴定为准);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事实与理由:原告在2018年8月20日与被告签订了《宁乡XX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宁乡XX玉潭街道新康西路碧桂园·月湖XX住房一套。合同约定房屋建筑面积120.54m2,其中套内面积90.36m2,公摊面积30.18m2,约定房屋毛坏单价5758.77元/m2,装修单价1649元/m2。根据长沙市住建委2018年6月11日发布的《关于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价格核算规定的通知》文件第五条:公共部分装修、普通入户门、室内排水、强(弱)电的配管、配线、应计入毛坯房价格,不计入全装修价格。原告向被告购买房屋为全装修,但被告将公共部分装修计入全装修价格,不符合相关规定,因此被告应退还公共部分的装修费用。此外,购房合同约定房屋装修单价为1649元/m2, 但经原告查验发现其购买的精装修商品房实际装修标准与约定价格标准不符,实际装修的材料、做工粗糙,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装修标准,原告向被告反映上述问题后,被告拒绝更换装修材料。因实际装修价格与合同约定价格不符,被告应退还原告装修费用差额。

被告湖南XX公司辩称:1.答辩人与原告签订的买卖合同装修价格经相关政府审批备案,合法合规,装修价格并未包括公共部分装修费用;2.原告与答辩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涉案房屋装修单价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答辩人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情形下,不存在补偿合同约  定装修费用与实际装修费用差额的事实及法律依据;3.据答辩人了解原告起诉答辩人的根本原因是房屋降价,并非是房屋本身存在装修价值或质量问题影响实际使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被告提交了精装修造价评估报告,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评估报告盖的印章有效期最长至2020年12月份,评估报告上不能直接看出实际是按多少平米计算装修价格,因此不能证明被告所定的装修价格实际符合合同约定,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该有效期系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资质证件的年审有效期,YJ115精装修报告约按121平方米建筑面积进 行折算,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有效期问题系编制人与复核 人注册造价工程师印章的有效期,并非评估报告的有效期, 故对原告所提的有效期的异议不予采纳,关于折算面积,报告中明确装修部分(不含公共部分)合计60973.49元,按建筑面积折算为503.91元/m2,水电安装部分(不含公共部分)合计16513.06元,按建筑面积折算为136.47元/m2; 甲供材(不含公共部分)合计79718.02元,按建筑面积折  算为658.83元/m2, 经核算,折算的面积约为121平方米,故本院认为被告该份精装修造价评估报告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被告提交了好太太晾衣架、方太消毒柜、燃气灶、惠达马桶、比特淋浴屏、星月神入户门、智能门锁情况说明、星月入户门施工合同,原告提出异议,认为部分证据不符合公 司出具证明的形式条件,达不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后被告补交了完善后的证据,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完善后的好太太 晾衣架、方太消毒柜、燃气灶、惠达马桶、比特淋浴屏、星月神入户门、智能门锁情况说明、星月入户门施工合同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2018年8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宁乡XX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有如下约定:1.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 商品房,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坐落于宁乡XX玉潭街道新康 西路碧桂园·月湖XX9层03号房屋,建筑面积120.54m2, 其中套内建筑面积90.36m2;2.该商品房单价为7407.77 (其中毛坯单价5758.77元/m2;  装修单价1649元/m2)元/m2,  总房价为892932元;3.出卖人应当在2020年8月2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合同附件六对具体装饰、设备标准进行了约定,同时备注:若因供应商供货及产品换代等原因需更换装饰、设备型号或品牌的,装饰、设备的最终品牌、型号以实际交付为准,出卖人可根据供货情况在本合同约定的品牌或者不低于同等档次的品牌中自主选择决定。

关于案涉房屋实际交付标准是否与合同约定标准一致的问题,本院组织原、被告双方针对《宁乡XX商品房买卖合同》第22 页、23页中约定的交付标准(除开关、插座外), 对宁乡XX玉潭街道新康西路碧桂园·月湖XX第2 幢16层01号房屋(以下简称1601房)进行了现勘(原、被告一致确 认案涉房屋装修情况与1601号房屋一致):1.现勘时无法确定入户钢制防盗门的材质是否是钢制防盗门;2.方太消毒柜规格型号为J-13T;3.方太燃气灶规格型号HA6G;4.主卫马桶规格型号为HDC180A;5. 两块淋浴屏LOGO为比特,无法确定厂家品牌;6.好太太晾衣架型号为6501B;7.其余现勘无法确定规格型号的设备,被告提交了供货方与被告的供货合同复印件给原告,原告已核对。

浙江XX公司的情况说明:我司为“宁乡碧桂园月湖XX”项目供货的入户门为乙级防火丁级防盗钢制入户门。

中山市XX公司说明:我司生产的智能门锁产品中型号为DL-2451-CPF-BNSS(银白色)产品市场需求量很少,我司已不再生产 , 新升级成品型号为DL-2451-CPF-BNPVD, 产品功能、出厂价格与原型号一致,主体颜色为金色。宁波XX公司于2019年5月8日出具“说明函”:因方太消毒柜、燃气灶部分产品升级淘汰,消毒柜TD100J-13, 燃气灶 JZT/Y/R-HA1G产品已经停产,产品ZTD100J-13升级型号为 ZTD100J-13T; 产品JZT/Y/R-HA1G 升级后型号为JZT/Y/R-HA6G; 以上两种产品升级后型号的供货价格不低于原型号价格。

XX公司出具说明及回复:1.我司供货产品XX公司HDC180连体坐便器(含密封圈)  地排305MM,该产品 HDC180型号连体坐便器分为两种规格①HDC180A连体坐便器,地排水,坑距305MM;②HDC180B连体坐便器,地排水,坑距400MM;2.XX公司按照《坐便器水效标识实施规则》对规定范围内的坐便器检 测备案并粘贴水效标识。按照实施规则要求,备案要以最大 坑距产品检测出具水效检测报告并以此型号作为主型号备案,其他坑距产品按照扩展型号扩展,主型号与扩展型号共用同一个二维码,所以无论扫哪一个坑距的产品,产品型号位置都会显示主型号,其他坑距的产品会出现在扩展型号位置中(扫码后往下移动页面即可显示)。

广东XX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 出具情况说明:由于产品升级,内部对工程产品编码控制的原因,现对GW-2501B 产品型号变更为GW-6501B, 承诺所有供给碧桂园的产品均与集采报价产品提供的样品完全一致, 如出现提供货物与集采报价样品不一致的情况,我司承担所有责任。

中山市XX公司作出说明“比特”商标为中山市XX公司使用品牌,为优普旗下系列产品之一,我司为碧桂园项目所供淋浴屏风为“比特”商标,优普G11和比特G11, 价格一致。

另查明,2018年5月22日,XX公司为被告就碧桂园·月湖湾一期 (YJ115) 精装修作出造价评估报告碧桂园·月湖湾一期(YJ115) 精装修部分定价表合计1703.52 元/m2,其中装修部分(不含公共部分)合计60973.49元,按建筑面积折算为503.91元/m2,水电安 装部分(不含公共部分)合计16513.06元,按建筑面积折 算为136.47元/m;甲供材(不含公共部分)合计79718.02 元,按建筑面积折算为658.83元/m2; 销售、管理及其他费 用129.92 元/m;   利润114.33元/m2;  税金160.06元/m2, 合计1703.52元/m2。2018年6月13日,宁乡XX商品房价格 会商会审领导小组核定,碧桂园·月湖湾1#、2#毛坯均价 6100元/m2,  装修均价1649元/m2。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8年6月14日公布的长住建发[2018]53号《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价格核算规定的通知》:一、新建商品 住宅全装修部分价格(套内装修部分),须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造价机构进行核算;五、公共部分装修、普通入户门、 室内排水、强(弱)电的配管、配线,应计入毛坯房价格, 不计入全装修价格;十二、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该文件附件1为《商品房全装修销售价格计算程序及公式表》, 包括以下项目: 一、工程费(装修工程费、设备工程费);二 、其他费用;三、管理费用;四、销售费用;五、财务费 用;六、利润;七、全装修基准销售价格;八、全装修含税 基准销售价格。房屋全装修价额合计(按套))  元;按预 收许可面积折合  元/m2。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宁乡XX商品房买卖合同》, 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关于原告诉请被告退还房屋公摊部分装修费用的问题。原告认为,原告向被告购买房屋为全装修,但被告将公摊部分装修计入全装修价格,不符合长沙市住建委2018年6月1 1日发布的《关于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价格核算规定的通知》,因此被告应退还公摊部分的装修费用。被告认为,经相关政府审批备案,合法合规,装修价格并未包括公摊部 分装修费用。本院认为《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价格核算规定的通知》于2018年6月14日生效施行,宁乡XX商品房价格会商会审领导小组于该通知生效施行前2018年6月13日核定案涉商品房全装修价格,故该通知不适用;虽原、被告签订的《宁乡XX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精装修总价为建筑面积乘以装修单价, 看似包含了公摊面积,但案涉房屋的装修价格系第三方造价机构先核算出全装修总价后,再按照建筑面积折算出来的装 修单价并未将房屋公共部分装修纳入,该装修单价已经宁乡XX商品房价格会商会审领导小组审批同意,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房屋公共部分装修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房屋合同约定装修费用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实际装修费用以鉴定为准)。本院认为,

商品房本身属于交易商品,其在出售过程中必然包含开发商的可得利润,合同约定的装修价值是开发商综合了交易市场的供求关系、价值规律、利润空间等各种因素,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形成的,并非对房屋装修中各单价项目用材及施工价值的简单累加。关于现场勘验中发现部分实际安装的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型号不一致的问题,原、被 告签订的《宁乡XX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若因供应商供货  及产品换代等原因需更换装饰、设备型号或品牌的,装饰、设备的最终品牌、型号以实际交付为准,出卖人可根据供情况在本合同约定的品牌或者不低于同等档次的品牌中自主选择决定”,且设备供应商对型号更换作出合理解释并承诺更换后的设备价格不会低于原约定的设备价格,原告现坚持要求对房屋装修材料及造价(实际装修费用)作出鉴定的申请,本院认为无鉴定的必要,故不准予原告的鉴定申请,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合同约定装修费用与实际费用的差  额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欧XX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22 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欧XX 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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