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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某和彭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之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作者:时间:2024-05-22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059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燕某和彭某与被告长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之间存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原告主张被告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被告支付修复费用10000元或完成修复,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11328.32元,同时承担诉讼费用。

     某房地产公司答辩称,涉案房屋已于2019年8月29日验收合格,不存在逾期交房情形。原告所提房屋瑕疵可通过保修解决,且已修复完毕。原告未提供实际损失的证据,且该损失不在审理范围内。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确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真实、合法、有效。《第三方验房报告》载明的问题不属于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楼责任范围。某房地产公司积极履行修复义务,并承担了修复费用,所有问题已修复完毕。原告主张的逾期交楼缺乏事实依据,不符合合同约定。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承担诉讼费用。

案例分析:    本案中,某房地产公司成功胜诉,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1. 涉案房屋经验收合格,满足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

  2. 原告所提房屋瑕疵不属于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楼责任范围。

  3. 某房地产公司积极履行修复义务,承担修复费用,并在开庭前解决了所有问题。

  4. 原告未能提供实际损失的证据,且该损失不在本案审理范围内。

     此案例突出了某房地产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积极态度和负责任的行为,最终赢得了法院的支持,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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