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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邱X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时间:2023-08-14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833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南县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21民初2472号

原告:杨X,女,199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湖南北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XX,女,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湖南XX律师。

原告杨X与被告邱XX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受理后,原告杨X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X撤诉。

案件受理费4082元,减半收取2041元,由杨X承担。

审判员  舒慧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梁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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