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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本所龙哲律师亲办立案——借贷纠纷,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所有诉请

作者:时间:2023-12-07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951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2022)湘0981民申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g,男,汉族,1953年生,住湖南省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c,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冷*l,女,汉族,1962年生,住湖南省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义腾,湖南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哲,湖南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原审被告:张*z,男,汉族,1949年6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沅江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再审申请人张*g因与被申请人冷*l、原审被告张*z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沅民二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g申请再审称,2009年9月7日,张*z向冷*l借款8万元,约定借款时间为一年,张*g作为担保人在张*z出具的借条上予以签名认可,后张*z没有按时偿还借款,冷*l于2013年4月1日向法院起诉张*z及张*g。该案起诉时已超过张*g担保期限,故张*g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冷*l与张*z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恶意串通,熊**伪造张*g的签名,向法院提供伪造的张*g的授权委托书,法院未通知张*g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2013)沅民二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张*g对此毫不知情,直到执行局通知才知道此案。张*g向熊**询问,熊**称不用理会。此后,执行局冻结张*g的退休金,张*g才在法院档案室调取了2013年4月23日署有张*g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张*g的签名并非本人签名,是冷*l与熊**恶意串通所为。

综上所述,熊**向法院提供伪造张*g签名的授权委托书,致使法院作出原审调解书,该调解书对张*g不产生法律效力。请求法院:1、依法撤销(2013)沅民二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2、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张*g在本案中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申请人冷*l辩称,一、张*g主张再审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其提供的证据未达到“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盖然性的标准”,不足以启动再审程序。二、张*g为张*z借款承诺的担保真实有效,案件的执行并未侵犯其合法权益。张*g和张*z向冷*l出具的借条均是其本人签名,冷*l实际履行了借款交付义务,张*g将其房产证抵押给冷*l以此为案涉借款提供担保。担保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其时效与主债权诉讼时效一致,并未超过担保期限。三、张*g的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原审案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法院文书以及(2013)沅民二初字第226-1号民事裁定书均是张*g本人签收,其对案件的审理以及法院组织调解的内容自始至终是知情并同意的,熊**全权代理也是知情并认可的。民事调解书已于2013年5月生效,即使如张*g所述“直到法院执行局通知时才知道此案”,张*g在2015年10月20日、2016年1月7日分别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与执行笔录上签字,其最晚已于2016年1月知晓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及生效事项。综上,经原审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张*g提出的再审申请已经超过法定期限,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张*g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据此,申请人张*g提出的其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的再审理由,与调解是否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并无关联,依法不予审查。

关于本案的期限问题。在本案再审审查听证中,申请人张*g陈述法院在执行阶段组织原审双方进行和解时,他知晓了本案。2016年1月7日,张*g在执行笔录上签字。至此,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张*g最迟在2016年1月7日知晓被申请人冷*l与申请人张*g、原审被告张*z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调解协议于2013年5月27日生效,张*g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的期限。综上,再审申请人张*g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情形,且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的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张*g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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