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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本所龙哲律师刑事辩护案例—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等,建议从宽处罚,法院均采纳意见

作者:时间:2023-12-07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925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y,男,1972年生于湖南省宁乡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市,住长沙市天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6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经长泌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36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速捕。经本院决定,于2023109日被本院取保侯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辩护人史文生,龙哲,湖南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天检刑诉(2023)835易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y犯故意伤害罪,于20239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y及其辨护人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342918时许,在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回家腊盛鱼饭店门口,被告人沈方云等人因熊*(*y侄女)的车辆被阻描问题与被害人王*r、唐*s、涂*g等人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涂*g与被告人沈*y的姐姐沈*e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冲突升级,随后被告人沈*y与唐*s、王*r军人发生肢体冲突,肢体冲突过程中,被告人沈*y使用饭店整具击打唐*s和王*r,造成上述两人受伤,其中王*r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唐*s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2023429日,被告人沈*y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后主动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该院以视频截图、照片、病历资料、行政处到决定书、被害人王*r的陈述、被告人沈*y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为佐证,指控被告人沈*y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院在庭审中发表意见认为,被告人沈*y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在法庭审理阶段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具有自道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沈*y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沈*y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该院建议对被告人沈*y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沈*y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自愿认罪认罚,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沈*y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沈*y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2、被告人沈*y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且本案事出有因,被害人一方有过错;3、被告人沈*y在冲突中右手受伤,经鉴定为轻伤,未得到有效医治。被告人沈*y现已羁押近四个月,请求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或对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y犯罪的事实属实。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告人沈*y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3.6万元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视频截图,照片,病历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和解协议及谅解书,收条,现实表现情况,常住人口信息表,证人贺*林、熊*、杨*、涂*g、郑*强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r的陈述,被告人沈*y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y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y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应对被告人沈*y的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沈*y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在法庭审理期间仍能如实供述,可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y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沈*y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沈*y具有自首情节等法定或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与公诉意见基本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子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沈*y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y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限被告人沈*y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根据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未在规定期间内报到,脱离监管一个月以上的,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抗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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