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读】
公司为了保证公司秘密不被泄露,通常会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竞业协议或保密协议,如劳动者违反协议约定,就要支付公司赔偿金。那么违反竞业竞争协议、保密协议的标准和后果该如何确定呢。
【基本事实】
陶XX于2018年3月19日到邵阳某公司从事促销工作,根据上级领导安排参与接待活动,为客户提供服务,双方签署了《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如陶XX守约,公司每月支付2000元保密费,如陶XX违约,需支付5万元至10万元的违约金。入职前,邵阳某公司要求陶XX支付押金,并每月从原告工资中提留500元作为提留款。邵阳某公司未为陶XX缴纳社保。2018年12月23日,陶XX离开公司未再上班,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陶XX发出《关于擅自离岗相关事宜的通知》。陶XX随后加入某某酒吧从事营销工作。邵阳某公司遂就竞业限制违约金等事宜向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裁决结果要求陶XX支付5万元违约金。陶XX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事项】
请求判决陶XX无需向邵阳某公司支付5万元竞业限制违约金。
【裁判观点】
调解结案
【裁判结果】
一、陶XX就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福利、提留款、押金等所有事宜不再主张任何权利,在此前提下,邵阳某公司同意其一次性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3万元;
二、陶XX撤回对邵阳某公司的行政投诉、举报,并承诺不再就上述事宜对邵阳某公司提起仲裁、诉讼、举报、投诉等行为;
三、如陶XX违反协议约定,应支付邵阳某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5万元。
【律师意见】
对陶某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保密协议》约定及后果,应从几个方面进行考量:1、《竞业限制保密协议》的签订是否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合法,是否有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2、陶某是否存在竞业限制的行为。应综合陶某的行业、岗位、重要程度来判断;3、《竞业限制保密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不以陶某实际收入的多少来判断,而应根据双方约定及公司实际损失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