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执行明X与李X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XX当履行本院(2019)鄂0107民初135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向申请人明X返还房屋代购订金75000元并支付资金占有费(以7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2、向申请人明X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75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日起按日利率0.17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3、承担案件受理费870元、执行费103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截至2019年7月23日被执行人李XX承担的资金占有费为2918.1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669.3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X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495.51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