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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材料买卖合同纠纷,最终法院判令对方支付剩余的全部货款

作者:时间:2023-12-13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792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公司承建某高速服务区的建筑工程,期间原告田某作为分包商参加工程施工,但因该公司不签订施工协议,原告遂终止了施工,该公司项目经理徐某商议将原告进入该工地的施工材料卖给他,经双方核实材料款总计三十七万元,核对后当天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十万元材料款,后又分两次每次支付10万元,剩余7万元徐某口头要求田某减免5万元,仅支付剩余两万元,并给田某出具了两万元的担保责任书。但剩余2万元两被告迟迟不予支付

田某委托山东国曜琴岛 (济南)律师事务所王莲花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吴某偿还原告欠款20000元整,被告徐某对该笔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和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本案中,吴某认可其尚欠田某7万元未支付,现田某自愿减免吴某5万元,要求其支付2万元,系田某对自己权利的自主处分,法院予以支持,对田某要求吴某支付2万元欠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吴某主张因田某不发工人工资导致工人将工地上的部分材料偷卖,田某对此不予认可,此纠纷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一并处理,建议吴某另案处理;吴某称37万元中还包括田某应支付的房租、退还给田某的租赁材料押金及田某尚欠的材料租赁费,田某对此不认可,从吴某出具的《欠条》中也看不出包含上述款项,如有相关纠纷,相关人员可另案处理。徐某对涉案2万元自愿提供担保,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吴某追偿。田某要求徐某和吴某承担律师费,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田某欠款20000元;

二、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吴某追偿。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吴某、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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