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截至 2022 年 9 月26日止尚欠原告XX有限公司2021年8月至2021年10月期间货款本金 382300 元、截至2022年9月26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17700 元,前述款项合计 40 万元,原告深圳XX有限公司同意被告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 2023 年3月1日前(含当日)支付完毕。上述款项由被告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至原告深圳XX有限公司指定的收款账户。
二、被告王XX、被告王XX对被告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 3868.97 元、财产保全费 2665.97 元,合计 6534.94 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四、若三被告按本调解协议按时足额支付款项的,原告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间本案买卖合同纠纷就此了结。若三被告未按本调解协议按时足额支付款项的,原告深圳XX有限公司在扣除三被告按本调解协议已支付的数额后,有权就货款本金382300 元未付部分、截至 2022 年9月26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17700 元未付部分向XX被告主张权利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