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原审原告):A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B卫生健康局。
· 原审第三人:
· 深圳市C医院,住所地深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滔,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 E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
重点内容:
1. 上诉人A某某因不满B卫健局对其投诉作出的答复,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答复、责令B卫健局履行法定职责并对深圳市C医院及E某某严重误诊的行为作出实体行政处理,由B卫健局承担诉讼费用,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 A某某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理由是原审第三人的行为为误诊,被上诉人应依法对原审第三人作出处罚。
3.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现有证据,尚不能认定原审第三人医疗机构和医师构成医疗违法行为。医师病历记载接诊时间错误是因未改正病历模板默认时间,无证据证明故意篡改规避责任,B卫健局已要求整改。医师未能正确诊断肿瘤疾病是否造成损害的问题,属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争议,应依据相关程序处理,B卫健局尚不能依职权直接处理认定。B卫健局对投诉事项作出答复,告知了处理结论并指引了医疗纠纷解决途径,无违法和不履行法定职责情形,原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正确。
4.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许文滔律师办案心得:
在本案中,作为原审第三人深圳市C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我认为案件的关键在于证据的审查和法律的适用。对于A某某提出的医院及医师存在严重误诊和恶意篡改病历就诊时间的指控,我们需要通过详细的证据来证明事实真相。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提供了相关的病历记录和系统后台数据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医师病历记载接诊时间错误是由于未改正病历模板默认时间,而非故意篡改规避责任。同时,对于医师未能正确诊断肿瘤疾病是否造成损害的问题,我们主张这属于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争议,应依据相关程序进行处理,而B卫健局在当时尚不能依职权直接处理认定。
最终,法院认可了我们的观点,认为B卫健局对投诉事项的处理并无违法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原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正确的。通过这个案件,我深刻体会到在医疗纠纷案件中,证据的充分准备和法律的准确适用是至关重要的,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