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A某某、B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C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滔,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一审情况:
o 原告诉求:判令C医院赔偿A某某、B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抚养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383763.13元;判令C医院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o 原审判决:驳回A某某、B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418.82元(A某某、B某某已预交),由A某某、B某某负担。
· 二审情况:
o 上诉人诉求:依法发回重审或者改判;依法支持A某某、B某某的诉讼请求;判令C医院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o 查明事实:A某某、B某某向相关部门投诉,请求查处C医院伪造病历的行为,并提交了某某区卫生监督所就投诉查处的信息公开资料。某某卫医罚【2022】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D某某、E某某等医生接诊A某某时未按规定将A某某的门诊病历交给患者保管,A某某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同意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D某某未按规定书写病历,并就该行为对C医院进行了处罚。C医院对行政处罚决定及后附文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关联性不予确认。A某某、B某某对5月25日、6月1日就诊及病历真实性提出疑问,C医院回复F某某医生在2020年5月25日创建了门诊病历,并进行了记录。在6月1日患者回来复诊时,根据其检查结果,在5月25日的病历中做出了修改,时间为6月1日10点48分,并且保存,导致6月1日当天没有新建过病历,患者当天到医院也是为了拿报告,并咨询医生意见,此后未对病历做任何修改。该院的门诊病历系统不存在挂了号不写病历就可以直接开检查单的情况。
o 法院认为: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A某某、B某某主张医院诊疗行为与其子G某某不当出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主张损害赔偿责任,需就G某某的缺陷(伤残等级)、G某某缺陷与医院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举证。A某某、B某某虽提交G某某的残疾证,但该证为残疾人联合会颁发,不用于认定人身伤残等级赔偿,评定人身伤残等级应由鉴定机构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确定。二审A某某、B某某申请对伤残等级及医疗期、护理期、护理依赖、营养期,医方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对于伤残等级,经一审法院三次委托不同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均以孩子目前年龄太小等不同原因做退件处理,现距一审判决做出仅过数月,鉴定条件并无实质上变化,A某某、B某某可待条件成熟时再行鉴定并主张,法院对其伤残等级及医疗期、护理期、护理依赖、营养期申请不予准许。对于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经一审法院释明后,A某某、B某某明确不申请鉴定,一审未予鉴定处理无误,A某某、B某某主张5月25日病历为伪造,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明,A某某、B某某向卫生部门投诉后,经卫生部门调查,亦未认定C医院存在伪造病历的行为。鉴于A某某、B某某一审拒绝鉴定,二审不认可C医院提交的病历,而病历是鉴定必要检材,且目前暂无法得出G某某伤残等级鉴定结果,A某某、B某某二审申请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法院不予准许。A某某、B某某未能完成举证,原审驳回其诉求,处理无误。
o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418.82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A某某、B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