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A某某,男,2012年11月出生。
· 法定代理人:B某某,男,1983年10月出生,A某某的父亲。
被告:C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滔,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 A某某在C医院接受治疗期间遭受医疗损害,导致其长期需要护理。
· A某某请求法院判决医院支付未来十年的护理费共计16万元。
· 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医院支付3万元营养费。
· 医院认为A某某的护理依赖等级评定不符合现行标准,且病情可能已有所恢复,应重新评定。
· 护理费应有实际支出作为参考,不能直接等同于抚养责任。
· 请求驳回原告关于10年护理费的诉讼请求。
· 法院根据已生效的判决书认定,A某某在医院接受治疗后,因自发性左颞叶脑出血、脑疝形成,存在严重的损害后果。
· XX市医学会鉴定意见书认定医院的医疗过错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为次要作用,参与度比例为20%-40%。
· 法院判决被告医院支付A某某5年的护理费109500元的40%,即43800元。
· 法院酌定A某某的营养费为2万元。
· 总损失63800元,由被告医院承担。
·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涉及医疗行为的过错认定、护理依赖等级的评定、护理费和营养费的合理计算等问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了原告的实际情况和医院的过错程度,依法作出了公正的判决。此案例对类似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具有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