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A某某
· 被告:B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滔,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主张:
· 2022 年 10 月 9 日凌晨,原告因怀孕 16 周突然流血到被告处住院治疗,被告诊断为中央型前置胎盘。
· 2022 年 10 月 12 日晚,原告流血电话呼叫医护人员,值班主治医生 32 分钟后才查看,且男规培生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内检,导致羊水破裂,侵犯隐私权。
· 被告多次内检与上级医院采取的方法相反,且存在错误诊断病情、延误抢救时间、抢救措施不当等问题,与胎儿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 被告输液未按标准或医嘱进行,120 救护车运送原告时未尽保障义务,导致原告从车床上摔倒,加重病情。
· 被告拒绝提供与本案直接关系的视频,存在篡改病历资料行为。
被告辩称:
· 本案应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 被告对患者的诊疗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不存在医疗过错,患者病情属于难免性流产,与医疗措施无关。
· 规培医生参与诊疗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且医院已采取保护患者隐私的措施,不存在侵犯隐私权的情形。
· 救护车床事件未导致患者以及胎儿的实际损害。
· 患者主张的损失与医疗行为无关,且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欠缺依据,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定事实:
· 2022 年 10 月 9 日,A某某入住B医院,10 月 12 日出院,住院 4 天,花费 3164.29 元。出院诊断为孕 16 + 3 周难免流产等。
· 2022 年 10 月 13 日,A某某入住xx市中心人民医院,10 月 18 日自行排出一死胎,10 月 21 日出院,花费 8168.88 元。出院诊断为胎膜早破等。
· 2022 年 11 月 16 日,A某某申请司法鉴定,C司法鉴定所于 2023 年 9 月 7 日作出鉴定意见,B医院在A某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A某某难免流产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因素。
· A某某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C司法鉴定所进行了回函。
法院认为:
· C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书程序合法,结论准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 B医院在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与A某某难免流产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因素,酌定B医院对A某某的损失承担 5% 的赔偿责任。
· 计算A某某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 3164.29 元、护理费 60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400 元、交通费 120 元,共计 4284.29 元,B医院负担 5% 即 214.21 元。精神抚慰金 10 万元不予支持。
· B医院对A某某的诊疗过程中没有根本性过错,亦未泄露隐私,原告要求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 被告B医院赔偿原告A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 214.21 元,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 驳回原告A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本案受理费 1029 元,由原告A某某负担 1019 元,被告B医院负担 10 元。鉴定费 15996 元,由原告A某某负担 15196 元,被告B医院负担 800 元。保全费 30 元,由原告A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