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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A医院上诉被驳回》

作者:时间:2024-09-04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650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 上诉人(原审被告)A医院。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某某

· 原审被告C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滔(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内容
B某某因与A医院C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 (2021) 粤 0306 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A医院向本院提起上诉。

 

B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 判决A医院赔偿B某某各项损失合计 584880.42 元;

2. 判决C医院在腹疝的共同侵权范围内赔偿B某某 37899.79 元;

3. 判令A医院C医院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判决:

 

1. A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B某某赔偿款 384037.73 元;

2. 驳回B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5464 元,由B某某负担 2520 元,由A医院负担 2944 元。

 

A医院上诉请求:

 

1. 撤销一审判决;

2. 安排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3. 委托重新鉴定;

4. 改判驳回B某某的诉讼请求;

5. 判令B某某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是一审法院指定D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为鉴定机构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二是D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是否应予采纳。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法院认为在广东XX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终止受理鉴定委托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再次组织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B某某A医院对于选定鉴定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符合法院指定鉴定机构的情形。且A医院对法院指定D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的鉴定资格未提出异议,仅是希望选定深圳、广州以外的鉴定机构。同时,鉴定机构所处的地域并不当然影响其鉴定的专业性、公平性,D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是广东法院司法鉴定网公开备选鉴定机构,具有相应鉴定能力。此外,考虑到当时 “新冠” 疫情的影响,为减少人员流动,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一审法院直接指定鉴定机构,亦无不妥。因此,一审法院指定D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为鉴定机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法院认为D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依据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质证的鉴定材料出具鉴定意见,A医院提出异议后,该鉴定所作出书面回复并由司法鉴定人E某某出庭作出解释说明。A医院并未有证据或理由足以证明本案存在必须重新鉴定的情形。因此,一审法院采纳D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法院驳回A医院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7061 元,由A医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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