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指控:202x年x月x日20时许,嫌疑人王xx酒后驾驶粤 xxxxxD号牌小型轿车途经本市x云区环镇东路出夏花三路西35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40.5mg/100mL,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在接受委托后,本律师第一时间到检察院查阅卷宗、勘察醉驾路线、观察该时间段的交通情况,询问了嫌疑人的行驶路线以及准备驾驶的公里数等等具体情况,认为该醉驾的情节轻微,数次与检察官沟通、博弈,就嫌疑人的危险性、危害性较小等问题与检察官进行探讨与理论,最终检察官同意了律师的法律意见,经该院检察长的同意,对犯罪嫌疑人不予起诉。(附不予起诉决定书可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