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104民初13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XX、谢X至今未按该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XX、谢X银行存款53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XX、谢X应得收入53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刘XX、谢X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