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A公司与债务人B、担保人C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法院认为依照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C公司对外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担保无效。上诉人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上诉人代理人认为,案件事实表明未有公司决议的对外担保系为公司利益,可以认定公司具有对外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八条中,虽然仅规定了三种公司决议豁免的例外情形,但并未绝对否定在该三种豁免情形之外仍可能有例外。最后二审法院兼顾保护债权人利益及股东利益的理念,在严格审查C公司担保行为系真实意表示的前提下,认定担保行为有效,支持了上诉人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