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过:原告武汉某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签订了《工程劳务合同》,劳务公司负责武汉市新洲区某小学建设项目的劳务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公司未能按约定支付剩余劳务费7850631元。劳务公司多次催款未果,遂委托鲁谦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劳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谦律师、被告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建设公司对欠款数额无异议,但对逾期付款利息存在异议。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程劳务合同》虽无效,但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被告建设公司应向原告劳务公司支付折价补偿款7850631元。法院判决被告建设公司支付原告劳务公司赔偿款7850631元,并驳回原告劳务公司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