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张某称,李某自2013年起因经营需要多次向其借款,累计1474000元。双方在2018年5月15日对账后,李某出具借条确认尚欠800000元,并约定月息2%。李某在2018年5月30日至2019年11月8日期间分五次还款210000元,但双方对该款项系归还本金还是利息存在争议。张某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审理过程: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李某应偿还张某借款本金740136元及相应利息。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其与张某之间未实际发生借款法律关系。
判决结果: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提交的电子支付凭证、转账凭条与李某签字的借条、支付利息清单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借款法律关系。二审法院驳回李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