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丰某。
法定代理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鹏,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健,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林某。
被告:浙江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某。
原告丰某为与被告林某、浙江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 2022 年 12 月 8 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林某、某公司返还原告丰某《庆余年 2》、《危机航线》咨询服务费 4.1 万元及利息(以 4.1 万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 月 10 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 2022 年 9月 7 日止的利息为 1015.73 元)。经诉前调解未果,本院于 2023年 1 月 13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 2023 年 2 月 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丰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 年 7 月,原告的母亲李某添加被告林某为微信好友,双方开始协商原告进剧组拍摄影视剧及需支付的相关费用事宜。2021 年 7 月 26 日,被告某公司(甲方)通过原告母亲与原告(乙方)签订《夜旅人》小演员合约一份,约定:甲方负责推送乙方参演电视剧《夜旅人》,合约期限自 2021 年 7 月 26 日起至 8 月 31 日止,乙方需支付甲方 1.5 万元咨询服务费,甲方委托林某作为本次合约款项的代收款人,并列明林某在中国建设银行6217*************6的账号为收款账户。同日,原告的母亲将 1.5 万元汇入被告林某的上述账号。2021 年8 月 11 日,被告林某通过微信将加盖有被告某公司公章的《庆余年 2》小演员合约的电子版发送给原告母亲,约定:甲方负责推送乙方参演电视剧《庆余年 2》,合约期限自 2021 年 8 月 11 日起至 10 月 31 日止,乙方需支付甲方 3 万元咨询服务费,甲方委托林某作为本次合约款项的代收款人,并列明林某在中国建设银行6217*************6 的账号为收款账户。同日,原告的母亲将3.1 万元汇入被告林某的上述账号,并表示其中的 1000 元系其赠与给被告林某的茶水费。2021 年 9 月 5 日,被告林某通过微信将加盖有被告某公司公章的《危机航线》小演员合约的电子版发送给原告母亲,约定:甲方负责推送乙方参演电视剧《危机航线》,合约期限自 2021 年 9 月 5 日起至 10 月 31 日止,乙方需支付甲方1.5 万元咨询服务费,甲方委托林某作为本次合约款项的代收款人,并列明林某在中国建设银行 6217*************6 的账号为收款账户。同日,原告的母亲将 1.5 万元汇入被告林某的上述账号。上述三份合同中,被告林某均作为被告某公司的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名。2021 年 9 月下旬,原告母亲表示因为疫情原因其所在省份管控比较严格,孩子出省需要审批,且即使提前申请也不一定能够审批通过,要求被告林某确定拍摄的进度安排,实在去不了就退戏,被告林某回复会尽快落实。9 月 24 日,原告母亲让被告林某最晚 9 月 26 日答复自己,再迟没办法审批出省。此后双方协商先退《夜旅人》小演员合约的咨询服务费 1.5 万元。2021 年 11 月上旬,被告林某分三次向原告母亲退还 1.5 万元。2021 年 11 月 6日,被告林某表示剩余两部戏马上要开机了,自己会第一时间通知原告母亲。12 月 6 日,原告母亲询问被告林某剩余两部戏开始
拍摄了没有,被告林某回复《危机航线》马上开机,《庆余年 2》要到寒假开机。原告母亲表示到时看具体情况,如果不能出省也没办法,该退钱也得退,并让被告林某提前物色当地演员。12 月15 日,原告母亲表示因为疫情原因过年前都无法出省,要求被告林某将《危机航线》及《庆余年 2》两份合同中的咨询服务费都退还给自己,被告林某表示会向被告某公司汇报。12 月 28 日,被告林某发微信给原告母亲称 12 月 31 日会将款项退还,原告母亲回复要退一笔 3 万元、一笔 1.5 万元。但两被告均未在 12 月 31日退款给原告。2022 年 1 月,原告多次向被告林某催讨《危机航线》及《庆余年 2》两部戏的咨询服务费 4.5 万元,被告林某回复1 月 15 日前被告某公司肯定会全部支付,但最终两被告均未支付。1 月 15 日,原告母亲表示自己最晚等到 1 月 17 日,不论是被告某公司支付还是被告林某支付,自己必须要收到 4.5 万元退款。此后,被告林某又以被告某公司也未收到剧组退款或未查到账为由,要求延期支付。1 月 26 日,被告林某表示自己会凑钱先把钱退给原告,之后自己再去和公司结算。2 月 8 日,原告表示不管被告林某去向别人借钱还是用其他方式,今天必须将款项退还自己,被告林某表示自己现在确实没钱,但保证明天会退还 2.5万元至 3 万元,被告林某同时称之前《夜旅人》的 1.5 万元也是自己退给原告的,公司至今未将款项给自己。2 月 10 日,被告林某表示让原告母亲再给两、三天时间,本周末之前将钱退还。当日下午,被告林某通过微信退还原告母亲 2000 元。2 月 16 日,被告林某承诺在 2 月 18 日前将剩余的 4.3 万元退还给原告,原告母亲表示最晚等到 2 月 20 日。2 月 20 日,被告林某通过微信退还原告母亲 2000 元。此后,经原告母亲多次催讨,两被告均未退还剩余 4.1 万元的咨询服务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丰某咨询服务费 4.1 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 2022 年2 月 21 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林某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850 元,减半收取 425 元,由原告丰某负担 2元,由被告浙江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423 元,被告林某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