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患者因交通事故导致开放性颅脑外伤在某医院行“清创缝合、开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后恢复良好于2017 年入再次到该院脑外科进行颅骨修补术,术中发生颅内出血,右侧侧脑室血肿,右侧侧脑室额角穿通,术后出现肺部感染、泌尿系感染、脑积水发等。经查看病历认为医院在围手术期管理方面存在不足,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后通过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某医院为患者提供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系同等原因力。最终法院按照50%的责任比例判定医院赔偿患者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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