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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法院最终判决对方支付全部的租赁费用以及利息

作者:时间:2024-03-11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423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公司系从事设备租赁生意的企业法人,被告张某从事装饰装修工程,2022年7 月 2 日至 2022年 8 月 8 日期间,原、被告签署多份《设备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了指定的升降机械设备,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租赁费用。2023年 1 月 2 日,双方核对租赁费用,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诺 2023 年 4 月 30 日前全部归还。期限届满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

A公司委托山东律尚律师事务所俎鑫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张某支付原告租赁费 29370 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合法的租赁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从原告处租赁机械设备,双方形成租赁关系。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设备租赁费29370 元,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能够证实欠款事实的存在,现约定的还款时间已过,被告至今未结清欠款,被告张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 29370 元租赁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被告长期不支付租赁费造成原告利息损失,原告主张的利息应自原告向法院网上立案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937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二十一条、第七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公司租赁费29370元及利息损失

案件受理费534 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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