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终结:
原告张三主张被告李四夫妇返还保管的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张三的代理律师在庭审中提供了详细的证据链,包括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双方协议、离婚协议书、离婚证以及借条等,力图证明被告夫妇应返还保管的款项。 被告李四夫妇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志洋律师则提出了有力的抗辩,指出原告张三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夫妇实际保管了10万元,并对原告张三的诉讼行为能力提出质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张三仅凭与案外人之间的内部协议,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被告夫妇实际保管了10万元,因此驳回了原告张三的诉讼请求。 案件的判决体现了法院对证据的严格审查和对合同法律关系的尊重,同时也展示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无论原告方还是被告方,代理律师的专业法律服务都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