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
案件编号:(20**)苏0***刑初1****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甲方(被告方):曾XX、李XX、陈XX、谢XX、郑XX、薛XX、吴XX、刘XX、庞X、刘X、游XX、乔X、赵XX、庄XX、王XX、刘XX
**乙方(公诉方):**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律师团队:
**甲方辩护人:**李律师、张律师、晁律师、汪世龙、杭律师、杭律师、吕律师、叶律师、张律师、胡律师、郁律师、司律师
案件概述:
甲方因提供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被乙方起诉。
案件事实:
甲方曾某某、李某某开发了具有微信自动抢红包、一键转发朋友圈等功能的程序。
甲方陈某某、谢某某等人作为下线代理,销售上述程序。
涉案程序具有不依赖微信客户端进行扫码登录、获取微信群信息、自动抢红包等功能。
判决结果:
甲方曾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甲方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其余甲方成员根据情节轻重,被判处不同程度的有期徒刑及罚金,部分适用缓刑。
律师作用:
甲方辩护人积极为被告辩护,提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系初犯等辩护意见。
部分辩护人成功争取到从犯、自首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判决执行:
判决生效后,甲方需按规定时间缴纳罚金。
违法所得被追缴,扣押、冻结的钱款依法处置。
上诉权利:
如甲方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
**判决日期:**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