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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甲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作者:时间:2024-09-10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036次举报

案件描述

被告人蒋X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文书内容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苏0106刑初405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蒋X,男,1987年7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 。 2017年10月2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 。 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

辩护人汪XX、沈X,浙江XX律师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鼓检诉刑诉〔2018〕444号起诉书、宁鼓检诉刑变诉〔2018〕3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蒋X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分别于2018年5月16日、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X及其辩护人汪XX、沈X到庭参加诉讼 。 2018年9月29日公诉机关就本案申请延期审理,同年10月26日本案恢复审理 。 现已审理终结 。




被告人蒋X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即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2020年10月24日止 。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

  • 案件编号:(20**)苏0***刑初***号

  • **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甲(蒋某)

  • **辩护人:**汪世龙、沈斌,浙江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 **起诉罪名:**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 **审理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案件事实:

  • **犯罪行为:甲通过微信群得知“某直播”平台A的系统漏洞,利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平台虚拟货币“某币”,并通过网店转卖获利。

  • **非法获利:**总计人民币175314元。

  • **归案情况:**甲于2017年10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家属代为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31万元。

律师作用:

  • **辩护策略:**辩护人提出甲应构成自首,并对犯罪数额的计算方法提出异议,认为数额不具有客观性。

  • **辩护效果:**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甲系初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的意见,对甲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 **判决罪名:**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 **刑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 **刑期计算:**自2017年**月**日起至2020年**月**日止。

  • **罚金缴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上诉权利:

  • **上诉期限:**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上诉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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