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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标的133XXXX3176.20元----作为原告方代理律师,双方按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达成和解

作者:时间:2024-05-07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544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安徽XX公司,住所地金寨县梅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20740065(1-1)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XX,安徽XX律师。

被告:安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新城区新一中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5439812K(1-1)。

法定代表人:刘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XX,男,1970年8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和县历阳镇龙潭社区新丰XX。系安徽XX公司总工程师。被告:刘X,男,1984年9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城北社区东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XX,男,1970年8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和县历阳镇龙潭社区新丰XX。系安徽XX公司总工程师。被告:曹XX,男,1986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XX才中心集体户:被告:刘XX,女,1982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XX。

原告安徽XX公司与被告安徽XX公司、刘X、曹XX、刘X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安徽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安徽XX公司清偿欠原告代偿款133XXXX3176.20元及资金占用费(自2020年6月30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结清之日止),由被告2至被告4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请求判令由四被告承担本诉讼费和律师费。

3.上述代偿款及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在被告1提供的抵押物(位于金寨县新城区唯信智慧城的60套房产)中优先受偿。

事实与理由:

2019年8月1日,被告1与安徽XX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1向安徽XX公司借款158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同日,被告1与原告签订了《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1在安徽XX公司的158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并约定被告1未能按期清偿到期债务由原告代偿的,被告1应按代偿全部款项的日万分之五支付代偿资金占用费及其他损失。据此原告与安徽XX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1借款本金的80%及相应利息承担保证责任。2019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1签订了《抵押反担保合同》一份,约定被告1以在建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34152XXXX0157号、建筑面积71982.1平方米、抵押面积7623.33 平方米、实际抵押价值28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同日,原告与被告2至被告4签订了《不可撤销个人连带责任信用反担保合同》一份,由被告2至被告4为被告1的借款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019年8月2日,被告1从安徽XX公司获得贷款1580万元。由于被告1没有按约定的期间向安徽XX公司支付借款利息,安徽XX公司要求原告依据保证合同的约定提前还款,2020年6月30日原告为被告1代偿借款本息133XXXX3176.20元,经催要各被告未还款给原告。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已依约为被告1向安徽XX公司代偿借款本息133XXXX3176.20元。各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全部代偿款及利息但各被告未履行合同。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根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各被告行使追偿权,请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安徽XX公司、刘X清偿欠原告安徽XX公司代偿款133XXXX3176.20元及资金占用费(自2020年7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于2021年5月底前付清,逾期由原告申请强制执行。

二、因曹XX和刘XX未到庭,原告保留对曹XX和刘XX依法另行行使追偿权利。

三、律师费6万元由被告安徽XX公司、刘X承担。

四、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五、诉讼费用101739,减半收取50869.5元,由被告安

徽唯信智慧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总结:

原告要求

1、请求判令被告安徽XX公司清偿欠原告代偿款133XXXX3176.20元及资金占用费(自2020年6月30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结清之日止),由被告2至被告4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请求判令由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律师费。

3、上述代偿款及诉讼费等费用在被告1提供的抵押物(位于金寨县新城区唯信智慧城的60套房产)中优先受偿。该案开庭后,双方按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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