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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了,债务仍需承担,成功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时间:2024-04-07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447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原告张三与案外人海南R科技有限公司具有合同关系,该公司在签订合同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就完成了注销程序,原告于签订合同后仅享受两次课程服务,后续就再也没有享受过任何服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遂形成本案!

【办案过程】

本案当中,原告张三与案外人海南R科技有限公司具有合同关系,该合同为双务合同。原告张三已经履行了交付货币的义务,然而,该公司却未能全部履行提供课程服务的义务。而且,该公司在签订合同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就完成了注销程序,据张三庭审中述称,原计划有20节课,但只上了2节课,还有18节课未上。该情形属于《民法典》第563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由于该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了注销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的规定,海南R科技有限公司注销后,法人主体资格消灭。海南R科技有限公司已无法履行服务合同,原告未使用的预付费构成海南R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原告张三成为海南R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公司应当清算后办理注销登记,被告一和被告二作为该公司的债权人,未经清算程序即对海南R科技有限公司办理了简易注销,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另根据《九民纪要》第11条的规定:“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综合案件事实,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判令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我们成功说服法官,支持了我们的请求!

【相关法律文书】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琼0106民初9995号

 

原告:张三,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季,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四,男王二,女

被告:海口龙华区A文化传媒工作室

经营者:李四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王二、海口龙华区A文化传媒工作室(以下简称:A传媒工作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四A传媒工作室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二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退还服务费29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3年5月16日,原告与海南R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R”)签订《短视频课程指导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向海南R支付29800元,海南R为原告提供为期三个月的短视频指导课程。后原告按照合同及工作人员指引如约向海南R文付29800元,其中10000无通过支付给该公司,19800元支付给被告A传媒工作室。2023年6月初,海南R突然停止为原告提供课程服务,原告通过多种途径联系海南R工作人员及线上投诉,但均未得到有效处理,后原告得知,海南冠傳于2023年6月15日已进行注销,被告李四王二为海南R的两名股东,而海南冠停从成立到注销甚至不到两个月。原告认为,原告与海南冠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短视频课程指导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但海南R未能如约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现海南冠停已注销,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被告李四王二作为股东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A传媒工作室作为收款方之一,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因此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三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张三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海南R科技有限公司《短视频课程指导合作协议》(电子合同);2、转账凭证;3、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截图;4、原告与海南R科技有限公司员工“黄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三被告未到庭质证,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自行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三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海南R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成立,于2023年6月15日注销,法定代表人为李四,股东为王二李四。被告A传媒工作室于2023年4月12日成立,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李四2023年5月16日,原告张三(乙方)与海南冠傳科技有限公司(甲方)签订《短视频课程指导合作协议》,约定由甲方为乙方提供短视频课程指导服务;合作期限自签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个月;乙方服务费总计29800元,技术支持4000元、策划服务7000元、视频推广12000元、培训运营支持服务6800元;乙方付费并获得收听课程的权限和资格后,即视为甲方向乙方交付全部课程,不论乙方实际是否进行收听,均不得要求甲方退款。原告张三2023年5月16日分两笔共向海南冠傳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0000元,于2023年5月17日向被告A传媒工作室支付19800元。原告张三陈述,其根据海南R科技有限公司的要求向指定收款人转账共29800元,合同约定共有20节课,其只上过两节课后海南R科技有限公司便注销,后要求退款也无果,遂成讼。

本院认为,原告张三与海南R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短视频课程指导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遵照履行,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张三已支付29800元的课程服务类,海南R科技有限公司仅提供两节课程服务后便注销,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其应当将剩余服务费予以退还。被告李四王二作为海南R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在未经依法清算即将公司注销,应当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A传媒工作室收取部分课程服务费,亦应当予以返还。海南冠停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两节课程,根据公平原则,本院酌情认定剩余服务费为29000元,故被告李四王二A传媒工作室应向原告张三退还服务费29000元,原告张三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李四王二、海口龙华区A文化传媒工作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三返还29000元;

二、驳回原告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5元,由被告李四王二、海口龙华区A文化传媒工作室负担530.37元,原告张三负担14.63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李四王二、海口龙华区A文化传媒工作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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