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原告与B公司签订了《委托保证合同》,为B公司向某银行的贷款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B公司未能偿还,原告履行了代偿义务。随后,原告提起诉讼,请求追偿代偿款项及利息。
代理律师:原告委托张思祥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诉讼请求:
B公司偿还代偿款4867029.89元及利息。
原告对B公司抵押给E公司的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及E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审理:
法院认定相关合同均有效。B公司未按期偿还贷款利息,原告代偿后,有权向B公司追偿,并享有对抵押设备的优先受偿权。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作为反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B公司需偿还代偿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原告对抵押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及E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办案心得:
张思祥律师指出,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准确解读合同条款、充分准备证据以及有效利用法律规定。在处理复杂的追偿权纠纷时,律师必须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和敏锐的法庭应对能力。
案件受理费用:
由B公司、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