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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代理被告,驳回原告要求返还不当得利和赔偿损失合计579.152万元的诉讼请求

作者:时间:2024-05-08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462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王五及B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原告张三主张其对A公司(金寨县自强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投资款未得到妥善处理,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及赔偿损失合计579.152万元。

代理律师:

被告方共同委托张思祥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及赔偿损失合计579.152万元;

  2.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王五及B公司曾就A公司(金寨县自强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经营签订相关协议。原告张三在公司经营期间的出资款项在先前的诉讼中已有涉及,且未得到法院支持。本次诉讼中,原告张三的请求实质上是为了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起诉。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张三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其实质上是为了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起诉。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三的诉讼请求,并由原告张三承担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用:

案件受理费52341元,减半收取26170.5元,由原告张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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