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点评:
1、2019年9月左右, 被告人周某、唐某商量后决定由周严出技术和大部分资金, 唐波负责出场地和少部分资金,一起生产麻黄碱销售挣钱,利润二人平分。 同年10月, 二人在无相关资质的情况下,购买了 3吨左右的麻黄草和生产麻黄碱的相关辅料、工具后, 在唐波位于乐至县大佛镇宝剑河村的老家开始生产麻黄碱。同年10月27日, 乐至县公安局在唐波家查获并扣押了周某、唐某生产出的可疑固体、液体、 固液混合物均含有麻黄碱,折算成麻黄碱共计59.28462千克。
2、本案一审时,当事人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6年;我们团队代理二审,以废液不能计算在涉案数量中、未遂、以及应当适用麻黄草3吨折合10千克麻黄碱的司法解释等理由,成功在二审改判为5.6年;后本案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重审经一审二审,采纳了辩护人部分意见,判处周某有期徒刑7年。
3、总结:麻黄草3吨折合10千克麻黄碱的司法解释,应当在本案中适用,尽管辩护人在庭审中反复提到该司法解释,但法院对该问题进行了回避,未释明该问题,在今后办理此类案件应当坚持该思路并要求司法机关主动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