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先生在东莞市某镇区开了一家商店,后来B先生等人会到A先生的店铺打麻将,2020年9月至2020年11月期间,B先生与A先生共产生赌债7300元,后因B先生未按照约定偿还赌债,故A先生以双方存在借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先生归还借款。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首先,原、被告之间没有签署借条、借据或其他借款协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也仅是确认被告欠款,但是未明确具体欠款原因,故仅凭被告在微信中自认欠款的陈述,无法判断案涉款项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赌债。其次,原告作为出借人,对借款的支付情况负有举证责任,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借款现金支出的情况,且被告提供的转账记录显示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向原告转账的总金额是高于原告向被告转账总金额的,故原告是否有实际支付借款存疑,案涉欠款有可能是因为赌博所产生。最后,从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来看,被告欠款累计记录频繁,有时连续多天持续发生欠款,且欠款的金额零散不固定,并不像普通借款。再结合双方聊天过程中关于记账内容及前后文可知,案涉款项是被告到原告经营的小店内打麻将时所产生的,至于该款项是输给原告还是原告提供款项给被告赌博无法判断。综上所述,案涉款项是被告到原告小店打麻将后所产生的,原告无法证明其有实际向被告支付借款,被告不确认收到案涉款项,并抗辩案涉款项是输给原告产生的赌债,因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有实际支付借款,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作为本案被告的代理律师,我认为,如资金交易被法院认定为赌债,则将不受法律保护,另,在日常交易中,如需要出借款项,尽量保留转账凭证等,尽量避免全部走现金等不利于证明出借资金交付情况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