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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作者:时间:2024-07-03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579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 案件编号:(2023)粤1971民初*****号。

  2. 当事人信息

    • 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我方代理当事人.

    • 被告:东莞市南城***饮用水店、黄**、魏**。

  3. 原告诉讼请求

    • 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 要求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0000元。

    • 要求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4. 案件事实

    • 原告是知名饮用水企业,拥有多个注册商标,包括“农夫”、“农夫山泉”等。

    •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原告注册商标标识,非法生产、销售假冒原告商标的桶装水。

  5. 被告辩护

    • 销售涉案产品数量少,持续时间短,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

    • 涉案产品购自第三方,被告文化水平低,对侵权行为认识不清。

    • 魏**未参与日常经营,不应对侵权行为负责。

  6. 法院审理

    • 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 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权表现等因素。

  7. 判决结果

    • 被告东莞市南城***饮用水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 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60000元。

    •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8. 费用承担

    • 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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