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
案件编号:(2024)粤****民初***号
原告:莫某某,我方委托人。
被告:范某某,深圳市A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原告最初请求被告范某某偿还借款215130元及利息56487元和违约金1599.94元,A公司偿还99000元,范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并要求两被告承担诉讼费。
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对A公司的起诉,并将利息金额变更为63118元。
案件背景:
原告与被告范某某于2021年8月通过相亲平台认识,后发展为借贷关系。
范某某以创业和经济困难为由向原告多次借款,原告通过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向范某某提供资金。
借款与还款情况:
原告向范某某出借款项总额为554490元,其中自有资金59000元,通过银行卡套现的金额为495490元。
范某某已偿还金额为240500元,原告承诺免除的金额为4000元。
法院认定:
法院认定原告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转贷给被告的行为无效,但自有资金59000元的出借行为有效。
范某某对通过还款等行为确认的借款事实不予认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判决结果:
范某某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自有资金59000元和占有银行资金250990元,合计309990元。
范某某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占有银行资金使用费63118元和违约金1599.94元。
驳回原告莫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范某某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