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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工程款结算的争议与判决》

作者:时间:2024-07-15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754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上诉人(原审原告)A某某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B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 代理律师:黄惠琳(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请求及答辩意见

 

· 上诉人A某某的上诉请求:撤销(2021)03xx民初28xxx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3184723.41元整并支付资金占用费57184.3元(以工程款本金为基数分段计算,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暂计算至202191日,以后资金占用费按前述标准支付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被上诉人深圳市B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答辩意见:一审判决法律适用基本正确,认可一审判决结果。仅存在一项异议,认为一审判决第13页第二段第6 - 8行部分内容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变相认可了《调解协议》的效力,恳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的结算标准为固定综合单价,并非总价包干,且结算价应以被上诉人与发包方的结算价为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结算已经完成,《承诺书》《付款申请》是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有上诉人签名确认,被上诉人已经依据前述文件向上诉人付清工程尾款66.3万元,双方之间不存在工程款争议。认为《合同协议》《补充协议》均合法有效,被上诉人提供了多项管理服务,有权收取11%管理费。要求上诉人依约承担税费,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

 

原审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184723.41元整并支付资金占用费57184.3元(以工程款本金为基数分段计算,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9月1日,以后资金占用费按前述标准支付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以上合计:3241907.71元。

 

一审判决主文:驳回A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2736元,由上诉人A某某负担。

 

法院判决理由

 

· 被上诉人将涉案xxxx的装饰工程分包给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上诉人个人,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应属无效,但涉案工程已由上诉人施工完毕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对于上诉人主张的工程价款可以参照双方合同中的约定。

· 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补充协议》约定了结算价以被上诉人和建设单位结算总价为准、被上诉人收取工程总价11%工程管理费、由上诉人负责在项目所在地办理建安工程预缴增值税的所有税务手续并取得相关税款缴纳凭证,一审判决参照前述合同约定以建设单位的结算总价作为涉案工程结算价,扣减工程管理费及相应税费,处理并无不当。

· 《调解协议》签订时,涉案工程未竣工且未经结算,协议中的总造价应为暂定价,不是最终结算价,对于上诉人主张应按《调解协议》约定的总造价结算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 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及履行过程中出具的结算材料,认定被上诉人已支付完毕除质保金外的工程款,据此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处理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在参与此案的代理过程中,黄惠琳律师深刻体会到了细致分析案件事实和准确运用法律规定的重要性。

 

本案中,双方对于工程款的结算价数额存在争议。作为被上诉人的代理律师,我们主张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的结算价以被上诉人与建设单位结算总价为准,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已经就涉案款项进行结算,除质保金外,剩余款项已经结算完毕。我们认为,《合同协议》《补充协议》均合法有效,被上诉人有权收取11%管理费,同时上诉人应依约承担税费。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仔细研究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梳理了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支持我们的主张。通过对法律条文的深入理解和适用,我们成功地维护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在与当事人的沟通中,我们充分了解了当事人的诉求和意见,及时给予专业的法律建议,使当事人能够对案件的进展和结果有清晰的认识。

 

通过这次办案,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作为一名律师,要始终保持严谨的态度和专业的素养,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也要不断学习和更新自己的知识,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法律环境和司法实践。

 

总之,这次办案经历让我受益匪浅,也为我今后的工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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